【每周学一“典”】《民法典》之保证担保
时间:2020年10月23日 打印 字号:大中小

按照现行《担保法》的规定,担保是指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法设定担保,届时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保证人和债权人同意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一种担保方式。而民法典中对此有较大的修改,应当引起我们的关注。
第一,推定担保方式的改变。
现行《担保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担保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担保责任。”此处是对当事人约定的担保方式的一种推定,如果当事人对担保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则推定为连带保证。
《民法典》对此作了重大改变
根据《民法典》第686条,“担保方式包括一般担保和连带责任担保。当事人对担保合同中的担保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按照一般担保承担担保责任。”《民法典》实施后对此仍然采用推定的方式,但如果当事人对担保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则推定为一般保证。
此处需要对连带保证和一般保证做一个对比说明:一般保证是指在债务人无法履行到期债权之时,保证人有权要求债权人先向债务人主张债务,然后在债务人执行程序后,法院发现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才向保证人主张债权,此为一般保证中保证人所享有的抗辩权。而连带保证的保证人便无此抗辩权,即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之时,债权人可直接要求连带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到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据此,此处修改的重要影响可见一斑。

第二,债权让与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现行《担保法》第22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方的,保证人应当在原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根据《民法典》第696条规定“如果债权人转让全部或部分债权,而未通知担保人,则转让对担保人不生效,担保人和债权人同意禁止债权转让,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债权人转让债权的,保证人不再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
此处首先需要对债权转让作个解释何为债权转让,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民法典》均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原《担保法》对于有担保人的,债权人在债权转让过程中对担保人的通知义务并未明确规定,《民法典》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即债权转让通知保证人后,才对保证人发生效力。对此《民法典》解决了在债权转让时,是否应当通知担保人的问题,如果担保人未被告知债权已经转移,且担保人不知道债权已经转移,担保人可以继续对原债权人履行担保责任,如原债权人主张相关款项,则此时不应要求担保人再次对新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

以上这些变化,作为债权人如想在交易中设定担保的话,在民法典实施后需要加以注意。
图片来自网络
撰稿律师:陈麒
责任编辑:苗笑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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