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周学一“典”】《民法典》之赋予个体私力救济权法条内容浅析
时间:2020年10月23日 打印 字号:大中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密不可分。
私力救济,一般是指当事人认定自身权利遭受侵害,在没有第三者以中立名义介入纠纷解决的情形下,不通过国家机关和法定程序,而依靠自身或私人力量,实现权利,解决纠纷,包括强制和交涉。

我国《民法通则》和《民法总则》均未明文规定私力救济行为,着重于对侵犯民事权利者的阻止甚至责罚,而不是着眼于对权利人的利益恢复或者救济。当权利受到侵害时,受害人只能通过追究侵权人、违约者的法定责任来寻求救济,而缺乏一个直接以"权利"为出发点的完备的救济体系。由于公力救济不力,特别是执行难,出现了诸如讨债公司或形式多样的"讨债职业人"等等往往是采用私力救济方式。对于这种在法律规范边缘和道德调整之间临介层面的自助救济行为,法律未加以认可和一概否认,处于一种含糊状态。
为了更加有效和及时保护受害人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赋予个体私力救济权,允许受害人在一定范围内采取合理自助措施和行为,成为本次《民法典》立法的一抹亮丽景色。请看民法典相关条款:

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 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笔者认为上述条文,仍然存在着模糊的规定,比如该条第一款中,并没有明确,当侵权人没有任何财物可以被扣留,此时受害人是否有权暂时扣留侵权人本人并立即报警,将侵权人交给警方处理呢?又比如受害人采取合理措施扣留侵权人财物或者侵权人本人时,侵权人反抗,受害人采取的措施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呢?
综上,笔者认为该条应当修改为以下内容更为恰当:
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 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如侵权人随身无财物,受害人可以采取进一步措施扣留侵权人本人;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应当适当减轻受害人的责任。
图片来自网络
撰稿律师:申恒业
责任编辑:苗笑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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