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佑原创丨《民法典》之物权编新增“居住权”内容浅析
时间:2020年07月21日 打印 字号:大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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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之物权编新增——居住权
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的定义】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居住权合同】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的设立】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的转让、继承和设立居住权的住宅出租】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居住权的消灭】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百七十一条【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一)对离婚后的弱势方居住权利的保护。其实对离婚后弱势方居住的权利的保护早在司法解释中就有规定,《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但司法解释并不是法律,此规定也并不是法定的居住权,对弱势方的保护未必到位。《民法典》生效后,离婚后的弱势方可以借居住权制度,实现不取得所有权的“住有所居”。
(二)协调家庭之间的矛盾。男女结婚,婚前财产为个人所有,房产要不要加名,往往带来诸多家庭矛盾。如今居住权的存在,提供了新的解决方案:给另一方居住权,而不用让出所有权。
(三)一定程度上保障老年人老有所居。老人在书写遗嘱时往往会顾虑房屋的分割以及配偶的居住权益,为避免本人过世后,配偶得不到应有的照顾,遗嘱中会明确配偶在遗产中的份额,待配偶去世后,再次对其遗产进行分割。随着居住权的设立,遗嘱人可以将房屋的所有权分配给子女,而居住权归其配偶,从而最大程度上协调各方的权益。目前,居住权的期限是多久,法律并没有规定和限制,但本人认为居住权具有长期稳定的特点,甚至可以是居住权人的生命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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